宝山区残疾人犯罪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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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向英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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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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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1012014105895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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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刑事诉讼法
(2018修订)》
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、三款规定:
被害人
对侵犯其人身、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权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。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,都应该接受。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,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,并且通知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;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,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,然后移送主管机关。根据这一规定,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
近亲属
或其
诉讼代理人
,对侵犯被害人
合法权益
的违法
犯罪行为
,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,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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